洛阳市民享受的兜底保障补贴全解析

洛阳 更新于:2025-01-18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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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民享受的兜底保障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 低保是针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民提供的保障。 - 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不同地区标准不同。 - 补贴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市民。 - 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
    3. "临时救助": - 针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临时性生活困难。
    4. "医疗救助": - 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和个人。 - 包括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等。
    5. "教育救助": -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的救助。
    6. "住房救助": - 针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 包括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等。
    7. "就业救助": -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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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儿保障

      (一)申请条件

      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程序

      1.孤儿监护人(抚养人)持孤儿证明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

      2.乡镇民政所审查核实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符合发放条件的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批。

      3.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办公室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为孤儿本人发放《儿童福利证》,审批结果函告乡镇民政所,同时与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并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三)孤儿监护人(抚养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办结。

      (五)承办单位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办公室。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950元。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具有洛阳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具有洛阳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60元/人/月。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申请程序

      1.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注意事项:

      (1)要如实填写洛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洛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寸三张、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审核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2.县级残联复核:

      (1)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2)对复核合格的材料,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

      (3)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1)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

      (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要退回材料;

      (3)对材料审定合格拟发放补贴的,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订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

      (六)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高龄老人补贴

      (一)补贴对象

      洛阳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年满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2.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3.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3份复印件。

      2.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3.填写《洛阳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四)申请程序

      1.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评议。对审查核实无问题的要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

      3.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4.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5.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三)办理程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3.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级政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调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级政府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级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级政府审批,审批结束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照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特殊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洛阳市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一寸免冠照片;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国家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供养标准

      1.从2019年1月1日起,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400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0元/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320元/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

      (一)资格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2.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书,以及收入、刚性支出、直系亲属关系及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受理。乡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调查。乡级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入户调查要达到100%。

      4.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级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5.审核。乡级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低保审核审批表》,由乡级政府主管低保领导签字并加盖乡级政府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不得上报审批。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收到乡级政府申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决定3日内,通过乡级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拟批准低保的,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内容通过乡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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